主編的話(主編 李茂生)
本期的「法律扶助與社會」共刊登了四篇文章,其中有三篇是與勞工議題相關,足見勞工議題的重要性,在這一波的經濟復甦浪潮中,勞工的權益保護不容忽視。
首先第一篇是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瑋佑副教授所著「涉外勞動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法、歐盟法及日本法之比較研究」。陳教授是民事訴訟法的專家,由其撰寫訴訟管轄問題,正是再適當不過。本文認為雖然我國勞動事件法第5條基於弱勢保護的法理規定了勞工就紛爭選擇管轄地的權限,然而該規定不僅不明確也不完整。作者主張同樣基於保護弱勢的法理而設定的歐盟規則與日本的民事訴訟法,足供我國透過解釋完善體制的參考。
第二篇是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新進陳肇鴻副教授的新著「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濫用──以2020年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作之評議決定的觀察」。本文分析2020年間共1,527件的評議中心決定書,發覺整體而言對申請人並不友善。然而,究其原因除舉證能力的限制與紛爭解決過程的篩選外,更重要的是因為免費而引起的程序濫用。作者認為主管機關應該正面重視這種長期的普遍現象,這樣才能精進我國的紛爭解決機制。
本期第三篇的作者吳哲毅為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碩士,現於企業擔任法務。本篇名為「非屬勞工之勞務給付者之交易條件保障規範──日本競爭法中之優勢地位濫用相關規範之啟示」。作者於文章中所處理的是前些日子成為議題的非屬勞工的勞務給付者的權益保障問題。雖然這些勞動者基本上部分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但並不完全,所以作者主張可以學習日本,透過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予以補足。
本期的最後一篇也是屬於勞動法的文章,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 學院徐婉寧教授。篇名為「日本工時制度的現狀與課題──兼論我國工時制度規制緩和之可能性」。徐教授於本文中介紹了日本工時制度的最新發展,並指出日本重視勞工安排工時的自主性以及資訊的公開化。這些都是我國工時制度尚未完善之處,所以作者參考了日本於法制修正的重要內容,嘗試檢討我國工時制度的修法方向。
以上是本期所收錄的四篇文章,篇篇都鞭辟入裡,深具實務參考價值。
研究論文
- 涉外勞動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法、歐盟法及日本法之比較研究/陳瑋佑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in Labor Disputes: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aiwanese, EU, and Japanese Law / Wei-Yu Chen
-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濫用─以2020年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作之評議決定的觀察/陳肇鴻
The Abus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A Study of Adjudication Decisions by the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 in 2020 / Chao-Hung Chen
- 非屬勞工之勞務給付者之交易條件保障規範─日本競爭法中之優勢地位濫用相關規範之啟示/吳哲毅
Protection of Terms of Transaction of Non-laborers: Enlightenment from the Norms Concerning Abuse of Dominant Bargaining Position of Japanese Competition Law / Che-Yi Wu
- 日本工時制度的現狀與課題─兼論我國工時制度規制緩和之可能性/徐婉寧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Issues of Japan’s Working Hours: Also Discussing the Possibility of Easing the Regulations of Working Hours in Taiwan / Wan-Ning H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