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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滿500贈《法律扶助與社會-第11期》

主編的話(主編 李茂生)

「法律扶助與社會」堂堂邁入第十一期,本期仍舊維持一貫的編輯作風,以短小精幹為本,強調務實的實務評析。第十一期刊登四篇文章,前兩篇是身為律師的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博士生的文章,而另外兩篇,則是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以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的文章。分別處理刑事訴訟法、勞動基準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議題,呈現多元傾向。

首先第一篇是林俊儒律師所著「『供出毒品來源』供述證據補強法則之檢證──以販賣毒品既遂案件為中心」。本文透過建請刑事大法庭為統一見解的監察院調查報告開始,逐一釐清問題的核心,於建構起補強法則的論理後,進一步透過販賣毒品既遂案的解析,澄清一些誤解。兼顧實務與理論,實為難得的一篇佳文。

第二篇是李有容律師的論文。李律師是本刊的常客,於繁忙的律師執業生活中仍不忘學術鑽研,其嚴謹的態度令人敬佩。李律師於本文中討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質疑其肯認勞工得於缺勤後以補請特別休假的方式溯及地抹消缺勤事實的見解,認為不論從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或甚至比較法的觀點,都無法肯認法院的見解。在面對企業界時,勞工縱然是屬弱勢,但違背法理支持勞工主張的見解,仍舊是法律人所不能支持的。本文展現出「政治不正確」的法律人風骨。

第三篇是文化大學法律學系黃宗旻副教授的文章,討論曝險少年案件行政先行政策執行後,司法福利系統的變貌。這篇是黃教授與本人共同執行研究計畫後的個人研究所得。黃副教授認為以往本人所主張的司法福利系統困難重重,而如今在曝險少年的領域,將行政福利與司法於源頭先行切割,而後針對福利系統處遇失敗的例子,以司法與福利協力的方式予以處理一事,是可以活化民國86年所訂定的司法福利系統的運作。本文所言甚是,日後值得觀察曝險少年處遇實況的變化。

本期最後一篇文章是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新秀助理教授的論文。  張譯文助理教授於本文中所處理的問題,非常簡單明瞭,但卻又是治絲益棼的實務傾向。張助理教授認為以往認定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的實務見解,其實會有阻礙訴訟經濟之嫌,所以主張應以總公司為當事人,而分公司僅為訴訟代理人,這樣才能根本性地解決問題。

以上簡單介紹本期刊登的四篇文章,每一篇都是針對實務提出針砭或展望,非常符合本刊的發刊意旨,也令本刊擁有了繼續堅持下去的理由。

研究論文

  • 「供出毒品來源」供述證據補強法則之檢證──以販賣毒品既遂案件為中心/林俊儒
    Reviewing Corroboration Rule in “Confession of Drug Source”: Focus on Drug Trafficking Cases/Jun-Ru Lin

  • 勞工可否「事後」排定特別休假?──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李有容
    Whether Labors Can Arrange Dates of Annual Paid Leave Retroactively?: Review of the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2020 Su-Zi No. 1496 Judgement/Yu-Jung Lee

  • 少年司法福利系統的變化──淺談108年少事法修正之意義/黃宗旻
    Changes in the Juvenile Justice-welfare System: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Juvenile Justice Act in 2019/Tzung-Min Huang

  • 分公司在民事程序中的當事人能力/張譯文
    Capacity in Civil Procedure: Taking Branches for Example/Yi-Wen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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